法国人在大革命时期,率先废除了自杀罪,"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成为法国人的共识。到了现代,自杀自己是"纯属个人自由意志"的行为。英国却一直坚持自杀是"非正当行为",直到1961年,颁布"自杀法案",才正式废除自杀罪。有人说,这从法律的角度承认了自杀的权利,是这样吗?
自杀权与安乐死
实际上,自杀成为权利,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我们知道权利和义务是共生的,有权利就有义务,反之也一样。
如果你有自杀的权利,别人就有协助你自杀的义务。你想自杀,别人就应该帮助你,否则就是侵犯你的自杀权,没有尽到义务。所以,法律很尴尬,规定自杀是权利,有鼓动自杀的嫌疑,还会产生协助自杀的义务。禁止自杀,又不可能达到什么效果。最后,法律选择了沉默,想避开这个问题,却始终都绕不开。
因为,人是否拥有自杀的权利,关系到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由于得了不治之症或者病痛难忍,要求安宁而轻松地结束自己的生命,这是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如果人有自杀权,那么就可以处置自己的生命;否则,就不能随意自杀,更不能安乐死。20世纪以来,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是,真正立法认可安乐死的国家还是凤毛麟角。目前,只有荷兰、比利时、美国的部分州等极少数国家、地区承认了有条件的安乐死。
1992年,在加拿大一个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短短几句话,问得人们不知所措。这是一位绝症患者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呐喊和抗争。为什么对安乐死,大多数国家都不支持呢?我们来看下面的一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制定了一项"安乐死计划"。纳粹鼓吹:国家供养那些无法医治的患者对国家是不利的,应该让他们"安乐死"。据不完全统计,1938年至1942年,纳粹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有慢性病、遗传病、精神病患者以及犹太人达500万。"安乐死计划"使"安乐死"声名狼藉,以致今日,许多人对安乐死仍心有余悸。
虽然,现在对实行安乐死的条件作了很多规定,但难保不会出现类似的事件,利用安乐死进行谋杀。所以,国家对待这个问题很谨慎。当然有些病人的确病痛难忍、生不如死,甚至无力自杀,这种情况下,不让他们安乐地死去,似乎很残忍。但面对大多数人的利益时,他们只能让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