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狂人的过往与思考,湮灭在媒体的文字里,甚至湮灭他们的姓名,这种“冷漠”与“止步”,有时恰恰是媒体的责任。
骇人杀戮的背后,或许真掩藏着某些社会不公。然而,看到了魔鬼的杀戮,如何再倾听魔鬼的哀鸣?当曾经的弱者,对亲人露出狰狞,向路人挥起屠刀,他所谓的冤屈,早不值一提。
有一部热播美剧叫《犯罪心理》,讲述了FBI心理专家如何一步步逼近各类凶徒的心灵深处,剧集有两大卖点导致热播,一个是惊悚的凶案,一个是对歹徒心路的复读。
生活却不是美剧,当骇人凶案在现实里发生,对受众好奇心的满足,对犯罪动机的深挖,却难免与善良与社会责任背道而驰,更难免失之偏颇。
记得轰动一时的河南高中生雇凶杀亲案,嫌疑人案发前的生活状态,被媒体翔实还原,弑父杀姐的惨剧,最后的新闻标题成为《杀亲高中生系超生,从小躲藏怨父母无情》。听来似乎有逻辑。就在昨天,笔者刚请了位小时工临时打扫卫生,勤奋朴实。一打听,姑娘兄妹5人,她排行老四。按照上述新闻揭秘的逻辑,笔者当时该做的不是继续聊天,应是立刻逃生报警。
这样的过度侧写,屡屡发生。厦门公交车纵火案,有媒体还原出陈水总上访无门后的悲观厌世。安徽一位母亲勒死女儿,被挖掘到一个婚变后的爱恨情仇……至于刚发生的大悦城凶案和马连道杀人案,由于嫌疑人被指有精神疾患,媒体倒失去了刨根问底的耐心。
骇人杀戮的背后,或许真掩藏着某些社会不公。然而,看到了魔鬼的杀戮,如何再倾听魔鬼的哀鸣?
犯罪心理的研究结果表明,那些犯下惨无人道罪行的人通常都缺乏同理心。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一定存在于该事物变化的内部。
外因一定是参与事物变化过程与根据发生相互作用的外部因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外因,事物是不可能发生变化的。以此为依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根据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犯罪人具体的犯罪行为则是犯罪人在具体环境下的具体选择。
当曾经的弱者,对亲人露出狰狞,向路人挥起屠刀,他所谓的冤屈,早不值一提。一个在当下拿起凶器行凶,夺人性命的弱者,成了魔鬼。失控、丧失理智的人,就是魔鬼,杀人放火不在话下。无论多么可怜,其犯罪的事实不可能被事由所抹杀。过分同情弱势的魔鬼,就在姑息这种气焰,用报复社会的行为方式解决得了问题吗?
读者不妨尝试克制住自己的好奇,去关心下凶案中受难者的救治;媒体不妨克制住追访的天性,先给逝者以应有的人文关怀。我们不应过度解读杀人狂的内心世界,因为在文本阅读中,所可能产生的任何同情与理解,都是对无辜遇害者的再次践踏。这种貌似理性全面的关注,让善良疲倦,让凶戾前行。
让狂人的过往与思考,湮灭在媒体的文字里,甚至湮灭他们的姓名,这种“冷漠”与“止步”,有时恰恰是媒体的责任。
但更需要提示的是,当媒体因责任而止步,更多人此时恰恰应一拥而上。这些人包括:制度设计者、所有相关职能部门、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他们才是时刻需要通过突发事件而反思的人:如何消弭问题产生的土壤、如何化解偏执人格的潜在风险、如何倒查责任、如何及时倾听疾苦避免激化矛盾……不如此,就是“懒政”,就是“推波助澜”,就不必再谈什么群众路线。
法治是设计不出来的,制度是慢慢演化的,不是靠哪个聪明的脑袋设计出来的。法治社会的形成,是一个漫长而自发的过程,就像人类语言的发展一样,语言,并不是某个聪明的脑袋设计出来的,而是靠着全体人类的演化。
那种制度设计的思维,依旧是落后的老一套计划经济年代的思路。笃信理性设计和计划,是永远不肯能明白,为何西方法治社会的背后,真正起作用的恰恰是深入每一个人骨髓的对自然法的信仰。
社会舆论总是在媒体的引导下对弱势犯罪者的背景和事由进行过度渲染,原来媒体的做法是为了突出社会的不公。但是,站在道德制高点能给我们带来思考吗?煽情,除了非理性的同情之外,一无是处。
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已经到了不顾其犯罪事实的地步,甚至还有人提议对这样的罪犯免除死刑。废除死刑的“民意”一直占据网络舆论。
我们应该反过来想想,如果你是被受害者的父母,你的孩子某天被人莫名其妙炸死、砍死,然后有人跟你说,哦,对不起,罪犯也是被社会逼的,不是故意的,请宽恕他吧。你家孩子就这么白白死了,连正义都不需要追讨了吗?司法被“民意”要挟,最后沦为“民意”的表达工具?那我们要司法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