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教授,经济学家格里萨尔(EdwardGlaeser)在题为《强行管理与自由平衡》的文章中也指出,幸福是包含价值目标的,因此,人们追求幸福的行为有时会显得是在降低自己的幸福。例如,有人觉得把钱花在别人身上比花在自己身上来得幸福(慈善捐款便是如此)。这种幸福是一种独立、自由选择的幸福。自由是幸福不可或缺的条件,不只是支配收入和金钱的自由,也还包括运用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自由。
注重价值观是“德行伦理”(virtueethics)思考幸福的特点。幸福不只是感到满足或快乐的情绪,而更是一种关于“好生活”的理念。好生活的“好”是用“幸福”这个概念来表述的,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的第一卷就把“幸福”作为伦理的核心问题提了出来,紧接着又在第二、第三卷里分别提出了“德行”(“善”)和“行为”的问题,因为“幸福”或者好生活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种进行中的生活方式,一种以德行为目的的行为,“幸福是一种完全合乎德行的现实活动”。许多人“以生活享受为满足”,更有许多人过着一种“明显奴性的生活,然而,却显得很是幸福”。
二十世纪后期出现了一些对幸福进行计量统计的“幸福经济学”(happinesseconomics),例如有的用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民生产总值(GNP)作为指标,发现虽然富国比穷国的幸福度要高,但当人均值达到15000美元后,平均收入对个人的主观幸福感便几乎不再发生影响。中国人均收入远低于这个水平(至少对普通老百姓是如此),这成为涨工资特别能提升“幸福”感的一个原因。在收入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影响人们幸福感的因素,如免于焦虑和恐惧的人身、未来或食品安全感、干净的环境、健保条件、政治权利保障、社会福利等等。当人们感觉到这些因素不在自己掌控之中,成为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东西时,涨工资便成为唯一看得见、摸的着的“现实惠”,于是,它提升幸福感的作用也就带有讽刺性地表现得特别明显和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