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关系
个人中心治疗法的基本假设可归纳成一句话:「如果我能提供某种特定形式的关系,以及其他人发现自己有能力去运用这种关系以促进成长及改变,则个人的发展就会随之而发生」(Rogers,1961,p-33)。罗杰斯更进一步假设「重大积极的人格改变必须在某种关系中才会产生。」(l967,p-73)。
治疗关系需具备那些特点,才能有益於创造一种适当的心理治疗气氛,使当事人能从中体验到必要的自由,以促进人格的改变?罗杰斯(1987e)认为,下列六点是人格改变的必要及充分条件:
1、两人有心理上的接触。
2、第一个人,即当事人,表现出表不一。
3、第二个人,即治疗者,在治疗关系中是一位表一致或整合的人。
4、治疗者对当事人提供无条件的尊重,或真正地关怀。
5、治疗者对当事人的内在叁考架构有同理心的了解经验,并尽力将这种经验告知当事人。
6、治疗者同理心的了解与无条件的尊重,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应达到让对方能感受到的最低标准(p-39-41)。
罗杰斯在其假说中认为,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条件了。如果这六种条件存在一段时间,就会发生建设性的人格改变。这六种条件不会因为当事人型态不同而有所改变。此外,这些条件是所有治疗法的必要及充分条件,并且适用於所有的人际关系,而不仅限於心理治疗而已。治疗者不需要任何特殊的知识及正确的心理诊断,因为它们可能反而会干扰治疗的有效性。罗杰斯承认他的理论具有震憾力而且相当激烈,并由於他指出其他治疗者认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所需具备的条件其实都是不必要的,因此引发相当大的争论。
从罗杰新的观点来看,平等感是当事人与治疗者之间关系的特徵,因为治疗者并不会隐瞒知识,也不会企图把治疗过程神秘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就是建立在这种平等关系上。当当事人体验到治疗者以接纳的态度聆听他们的想法,就会慢慢学会如何以同样的态度聆听自己。当他们发现治疗者关心和重视他们(即使是对於那些被隐藏起来或被视为负面的领域),他们也会开始重视自己。当他们感受到治疗者的真诚,就会去除伪装,对自己及治疗者表现真实。
在治疗关系中,治疗者需要具有三种个人特质或态度来形成治疗关系的中心:
1、一致性或真诚。
2、无条件的正面关怀与接纳。
3、正确的同理心之了解。
一致性或真诚
根据罗杰斯最近的着作中,他指出在三种特质里,真诚是最重要的。真诚意指治疗者在治疗时表现坦诚、整合与真实。他们没有虚假的外表,内在经验与外在表现一致,在治疗关系中,能开放地向当事人表露其当时的感觉与态度。坦诚的治疗者会自发地开放他们自己消极与积极的感觉和态度。透过表达(及接纳)他们自己的负面感觉,可以促进与当事人进行诚实的沟通。
透过真诚,治疗者可以成为努力朝向真实前进的一个模范。因为坦诚一致,所以在治疗关系中能促进生气、挫折、喜欢、吸引、关心、烦闷、厌恶以及其他情感的表达。不过这并不是指治疗者应该强迫性地分享自己所有的情感,因为自我表露也应恰到好处。这也并非意味当事人会是令治疗者觉得烦闷生气的原因。在这里面存在着一个陷阱:谘商员可能太努力想坦诚以对,以为会对当事人有利而分享自己的感觉,却忽略了应顺势地自我坦露,结果反而令人觉得不够坦诚。无论如何,治疗者必须为自己的感觉负责,并与当事人一起探索那些阻碍自己向当事人充分表达的症结所在。当然,治疗的目标并非是要治疗者不断地向当事人谈论自己的感觉。个人中心治疗理论也强调,若谘商员对当事人的感觉及行为不一致时,就应该停止谘商治疗。因此,如果谘商员根本不喜欢也不赞同当事人,却又假装接受他们,那麽治疗的效果将大打折扣。